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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50节

方轶送走赵兰兰后,将签约的情况告知了欧阳杰,并开始着手准备二审庭审文件。

案子是欧阳杰介绍过来的,按照行规要给人家百分之二十的介绍费,这样算下来,赵兰兰一共给了两笔费用,共计十五万元,律所扣百分之三十,再给欧阳杰百分之二十,实际上方轶只能拿到百分之五十的律师费,他还得缴纳个税。看着收入不少,东扣西扣的,其实也剩不下太多。

下午快下班的时候,万可法将方轶叫进了办公室。

“我把酒给您拿过来了。”说着,方轶将两个黑色的垃圾袋放在了茶几上。

“今天真是好悬啊!差点把库存都搜走。”万可法看着桌上黑色垃圾袋内的茅台酒,说道。

“万律师,其实我觉得您老伴也是为了您好,实在不行,就妥协了吧,这么躲来躲去的,不太好!”方轶真心不想参与老板的家庭游戏,太累!

“哎!其实我也不想这样,但就是戒不了。”万可法说着,坐在了沙发上,眼神有些发直:“我去医院检查,医生说我有轻度的酒精依赖,让我控制饮酒,最好戒掉。我老了,没有什么爱好,唯独喜欢喝两口……

但是总这么喝下去,我怕那一天自己突然就变糊涂了,不认识大家,就像是个傻子,坐在轮椅上,流着哈喇子……”

方轶突然发现眼前的胖老头看起来挺风光,其实挺可怜的,此时的他的表情像个犯了错误的孩子,可能老小孩就是这样吧!

方轶不知道该怎么劝慰他,这段时间他跟万可法没少对饮,两人已经成了酒友,如果一开始他就知道老板有酒精依赖的毛病,肯定会拒绝跟万主任喝酒。

方轶突然发现自己好像处于一个尴尬的地步,不喝酒吧,看着胖老头馋酒的样子,于心不忍;继续喝吧,不定那天老板娘就会找上门来,没有不透风的墙。万一胖老头真有个三场两度,良心上过不去!

“酒精依赖……有办法治疗吗?”方轶问道。他可不想在不久的将来换老板。

“医生建议戒酒。”万可法抬头看向方轶道。

这玩意谁能控制得住,嘴长在老板的身上,他自制力又那么差,当面不喝,背后喝谁能看的到啊!方轶挠挠头,实在想不出好办法。

几日后,方轶刚要下班,主任助理冯天竹走到他身边:“有空吗?聊聊?”

方轶一愣,不知道他找自己什么事:“好啊!”

“下班后,我请你喝咖啡,顺便介绍个人给你认识。”冯天竹严肃道。

律所不远处的一家咖啡馆内,方轶对面坐着一老一少,正是老板娘和老板小女儿,冯天竹坐在一旁陪着。

“方律师,您刚进入团队可能不认识我,我是万可法的爱人,这位是我女儿。我们想跟您谈谈。”老太太喝了口咖啡,轻描淡写的说着,语气中带着一丝傲慢。

“嗯,您说。”方轶显得很诚恳。

“我听说您经常跟我家老万一起喝酒,当然下班后喝两口,是您的私事,可这事牵扯到我们家老万,我不得不找您谈谈。”老太太说的很客气。

老板的小女儿想要开口,被老太太拦住了。

“嗯,是不是万主任戒酒的事?”方轶道。

“你已经知道了?”老太太一挑眉毛道。

“不好意思,我才知道,上次您去办公室,走后万主任跟我说的。”方轶认真道。

“嗯,老万有三高,不能总饮酒,请您体谅。”老太太依旧很客气。但方轶从她的眼神中看到了一丝不快。

“请您放心,以后我会拒绝跟主任喝酒。

另外,我觉得有个事得告诉您,万主任存在酒精依赖!我建议您带他去医院检查下。我也是才知道。”方轶道。

人家都这么说了,方轶总不能装聋作哑吧,表明态度是必须的。

“酒精依赖?”万可法的小女儿惊讶道。

第341章 扯淡的互殴

“你是怎么知道的?”老太太依然很沉稳,但眼神却有很大的波动,充满了疑惑。

“是万主任亲口告诉我的,他其实也想戒酒,但是忍不住……”方轶道。

“谢谢!”老太太点了点头道。

话已经说到了这个份上,方轶觉得没必要再继续谈下去了,于是他起身离开了咖啡馆。

吕晨故意伤害的案子二审终于开庭了。旁听席上坐着不少人,大部分都是吕晨的朋友,吕晨的父母也在其中。

省高院派出三名男法官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吕晨故意伤害案的二审。前面的程序走完后,审判长开始法庭调查。

“下面由上诉人吕晨先陈述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我和朋友在去饭馆吃饭的路上,突然遭到一伙人的殴打,我们完全是为了自保,才实施的反击。我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一审法院对我量刑过重,请求法院对我从轻处罚。”吕晨情绪有些低落,说话时声音不高。

在开庭前,方轶又去了一趟看守所,把辩护方案告诉了吕晨。吕晨想让方轶为他做无罪辩护,但是方轶不同意,只同意做罪轻辩护。

吕晨虽然不想坐牢,但是事情已经发生了,之前一审法院判了他十五年,他也明白,二审无罪释放的可能性不大,思来想去最后他同意了方轶的辩护意见。

“下面由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上诉人吕晨是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故意伤害被害人邹明龙的身体,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其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依法应予减轻处罚……”方轶道。

“上诉人吕晨,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我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罪名无异议,但是对认定的事实有异议。我的行为是防卫过当,但是一审法院认定我们双方是互殴,不符合实际情况。”吕晨道。

“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道。

男检察员看向吕晨:“上诉人吕晨,你是用什么将别害人邹明龙刺伤的?”

“弹簧刀。”吕晨道。

“你平时有带弹簧刀的习惯吗?”男检察员冷冷的问道。

“没有。”吕晨答道。

“既然你没有带弹簧刀的习惯,为什么案发当晚身上会带着弹簧刀?”男检察员追问道。

“我是为了防万一。”吕晨道。

“防万一?防谁?”男检察员问道。

“是为了防洪方舟,之前我跟他在酒吧有些矛盾。我怕他报复我。”吕晨道。

“审判长,我问完了!”男检察员道。

“上诉人吕晨的辩护人发问。”审判长道。

“上诉人吕晨,你认识被害人邹明龙吗?”方轶问道。

“不认识。”吕晨道。

“你知道邹明龙为什么带人殴打你们吗?”方轶问道。

“之前不知道,后来一审时才知道,邹明龙是受洪方舟的指使对我进行报复。”吕晨道。

“案发当时是什么情况?”方轶问道。

“当时大约凌晨两点多,我和几个朋友从酒吧出来,去饭馆吃夜宵。结果刚下车就有一帮人挥舞着棍棒打我们。当时我身边的一个朋友被对方一棍子打倒在地,我们都蒙了,后来我们双方就打在了一起……”吕晨将当时的情况简单的说了一遍。

“也就是说是被害人邹明龙带人先动的手,你们的目的是去吃夜宵,根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突然你的同伴就被打倒了,对吗?”

“是的。”吕晨道。

“审判长,我问完了。”方轶道。

方轶的提问很明确,就是在告诉审判人员,上诉人吕晨是在唱着歌,聊着天去吃夜宵的路上,被一帮不认识的人突然袭击后,实施的自卫反击,从而造成被害人死亡。这本质上就是防卫过当,根本就不是什么扯淡的互殴。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和质证,控辩双方和上诉人有新证据要提交吗?”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回答。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先请上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我的行为是防卫过当,一审法院判我十五年,量刑过重,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吕晨道。

“上诉人吕晨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请允许我对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毕竟死者为大,又是公开审理,必要的表面工作还是要做的,以免拉仇恨)。

根据一审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上诉人在去饭馆吃夜宵的路上,突然遭到不明身份人员的攻击,为了自保,不得不反击,从而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惨剧。

但就事论事,上诉人的行为确实是为了自保,不是有意与对方发生冲突。所以上诉人的行为应属于防卫过当,而不是有预谋的互殴。辩护人建议对上诉人吕晨判处缓刑。完毕。”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之一,即防卫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被制止后不能继续实施防卫行为。

而上诉人吕晨持刀连续刺扎被害人胸部数刀,在被害人逃走后还对其进行追打,故吕晨具有明显伤害他人的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完毕。”男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我们认为,吕晨在酒吧与洪方舟发生矛盾后,返回车内取弹簧刀带在身上,然后回到酒吧,其行为有明显的伤害他人的意图。其后,吕晨等人与受洪方舟指使的邹明龙等人发生冲突,吕晨拔刀刺扎被害人邹明龙,其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应为互殴。所以吕晨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男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第342章 大脑处于断线状态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上诉人吕晨预先携带刀具,是在察觉到洪方舟可能对其侵害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防卫准备。上诉人吕晨只有防卫的意图,而无伤害他人的故意,其预先携带防范性工具,在遭遇不法侵害时使用该工具展开防卫的行为,仍成立正当防卫。具体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吕晨携带刀具,其目的也是为了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抵制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本案上诉人吕晨在酒吧与他人发生摩擦后,为防对方报复,返回车内携带刀具防身,这是一种预防措施,是行为人为了防范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在侵害发生之前作防范的准备,预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其目的也是为了防卫。

但这种预防措施并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是‘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与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的产生条件并不完全一致,但其目的依然是为了防卫。

在案发时,上诉人使用弹簧刀反击不法侵害,其行为及结果均表明他携带刀具的目的是抵御不法侵害,而不是针对某一特定人。因此,不能因为上诉人违法携带管制刀具,就否定其行为的防卫性质。

所以,本案上诉人吕晨为预防不法侵害的发生携带防范性刀具,不能阻却其在遭遇不法侵害时运用该刀具实施的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只要其行为对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与其保护的合法权益的价值之间不明显失衡,且防卫的效果又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上诉人吕晨与被害人邹明龙之间不构成互殴。

辩护人认为,正当防卫和互殴的关键在于有无防卫意图。防卫意图又称‘防卫目的’,也就是防卫人主观上实施防卫的目的。正当防卫中防卫意图是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在互相斗殴中,斗殴双方都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双方都以侵害对方为目的的,并在此意图支配下积极实施侵害对方的行为,根本不存在正当防卫所要求的防卫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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